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詢問調動勞工工作內容、休假安排之事宜,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於勞工調動工作內容、工作地點,須先行檢視貴公司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如何約定(例如:公司是否有取得調動之發動權等),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方屬適法: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關於勞工休假排定之事宜,原則上則須與勞工協商(原則上需就每次需求分次協商,無法一次性概括約定),並建議於每次協商後簽立書面協議。
而「特休假」在法律上原則上不能限制,除非是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這兩種情形,資方才有與勞方協商之地位,改變勞方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之可能,不然依法不能限制。
謹節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
「特別休假之行使,可謂專由勞方享有之單方行為,唯在『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勞工再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等2種情形下,資方始得取得與勞方協商之地位,而有改變勞方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之可能,殊無賦予資方片面准駁之權限,亦不得附加其他行使排定權之條件限制之(本件個案事實不生第2種情形,就此情形,以下不予探究,先予指明)。故特別休假具有勞方優勢,迥異於其他假別之性質。」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