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日因進入公司大樓公共地下室車道時,不慎撞壞停車場柵欄桿,經廠商報價後,表示柵欄桿不是廠商配合的規格,需要連升降主機一併更換新的,我覺得我應該是賠償柵欄桿的部分,升降主機並無損壞,但大樓管委會要求我全額賠償,請問我的責任範圍?以及是否需要全額賠償呢?
A:
您好:
(一)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及第216條第1項之規定。
(二)案例僅有撞壞柵欄桿,故您應賠償之損害原則上應僅限於該撞壞之柵欄,不得僅因單一廠商無該柵欄桿之規格,即應連同賠償非當事人損壞之主機部分,除非請求權人能證明柵欄桿與主機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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