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今天如果我盤下一間商行,我是承接成為新的負責人的那一方,但這個時候前一位業主的青年創業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
1.請問是否會影響我承接的商行?若有影響,請問有哪些影響?
2.那如果前一位負責人沒有辦法償還他的債務,那這個時候銀行是否會追溯到新的負責人的身上?
3.由於前一位負責人是獨資,這樣子"負責人即代表商行"是否成立?
4.以這樣子的情況來看,前一位負責人尚未清償的青年創業貸款是否是此間商行的負債?
5.今天在簽訂契約時前負責人並沒有據實告知這件事情,契約是否還成立?
A:
您好,
您所詢問之問題,主要需視雙方契約與商行與銀行間之契約條款約定始能判斷。
倘若依各契約判斷此貸款債務將牽連承接後之商行,則可能得依民法第88、89、90、92、93條等規定,主張撤銷締約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或依民法353條等規定,為債務不履行之相關主張:「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然實際情形,仍須依各別個案情形判斷。
類似案例,可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判決:「倘被告於訂約之初即知悉卓OO商行有上開債務存在,必不致支付高價購買;自客觀而言,原告強調盤讓之商行、公司別無其他債務,足造成被告對於該等商行、 公司之價值之確信,凡一般人若處於被告之表意人地位,亦易為相同之錯誤意思表示,該錯誤尚難謂係出於被告自己之過失。又商行、公司之債務狀況,在交易上確屬重要,則被告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自得將此項錯誤之意思表示撤銷。被告於意思表示後之1年內,以102年4月22日民事答辯㈥狀繕本作為撤銷之意思表示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9 1頁),被告就其已收受送達一事並不爭執,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業經撤銷。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支付尾款,洵屬無據。」(惟請留意本案例之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係採行相反之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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