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依題意所示,原本為內聘人員,轉為外包人員,涉及事業單位的改組或轉讓,若未來新雇主願意繼續留用,則年資可以併計。但若新雇主不願繼續留用,則勞工可請求原雇主結清年資給付資遣費。
若公司是因為業務緊縮而有裁撤員工之必要,公司自當給予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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