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規定。
一般的網路購物,消費者有消費7日的猶豫期,可以於到貨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買家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買家對於同一個賣家就同一商品多次下單退貨,可以證明具有權利濫用且惡意的情形時,可能會有的責任: 1、刑事的「間接毀損罪」,須受相關刑罰責任。 2、 對於賣家構成「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責任,需要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而買家相關責任須由賣家證明買家確實有此權利濫用之情形,始可主張,是建議您可提供相關事證委由律師進一步協助判斷處理。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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