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店面裝潢後半年內因有問題,找當時的裝潢師傅來檢修,但對方諸多的推託,將裝潢挖洞確認裡面管路狀況後,由我方自行修繕
但對方(裝潢師傅)隔日擅自進到店裡並且進行錄影~請問對方是闖私人營業場所並進行錄影,是否已經違反法律? 若有請問是違法哪幾條呢? 是否需要寄發純證信函警告呢?
A:
您好,
依刑法第306條之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次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之意旨:「刑法第306條規定之侵入住居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該條第1項之罪係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而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雖然一般營業場所在營業時間內均允許顧客出入其內,然亦有一定之限度,茍非利用其營業之設備或因業務接洽等原因而無故闖入,仍應論以侵入住宅罪。」
您所述情形,裝潢廠商是否涉及刑法侵入住居之不法,主要需視廠商進入當時 貴公司是否營業中?廠商進入之目的是否係利用 貴公司營業設備或洽談業務等,抑或廠商並無正當理由?等節而定。
再者,依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次依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50 號刑事判決之意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即無正當原因或理由,或與社會相當性原則不合等情 形)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
您所述情形,裝潢廠商是否涉及刑法竊視竊聽竊錄罪之不法,主要需視廠商所拍攝者是否為被拍攝方具主觀隱密性期待且客觀上亦為隱密性環境之非公開活動?廠商有無正當理由?等節而定。
本件廠商是否涉犯以上不法或違反其他法律,需依實際情形判斷,至存證信函係留存曾寄出信件之存證手段,有無需要寄發存證信函亦須視實際情形判斷,以上謹供 貴公司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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