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有限公司,日前公司有廠商,拿了一張無記名支票,可,他拿來的票是蓋前負責人(以下稱A)的章,該公司於2023年4月做了變更負責人,我司是與新任負責人(以下稱B)接洽,票是B拿來的,我司也有跟發票的銀行確認過該支票帳戶,目前沒有問題,跟銀行確認是可以收這個票的.但若:
1-該支票是到10/15兌現,若屆時真的發生跳票的問題,我司是要找A或是B?
2-因為我們接洽的是B,是否可以請B以書面的方式為這張支票做保證,日後若有問題仍是可以做為依據的?
(因為B目前無法向銀行請領支票)
以上,謝謝您~
(可否請律師大人~盡量白話~~感恩您)
A:
您好,
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的效力原則上依表面文義為準。但是,該公司在4月間即變更負責人,4月之後新負責人B交付蓋用原負責人A印章、發票日為10月15日的支票給貴公司。如果蓋用A的印章時A有權代表該公司簽章,那麼,您的問題可以回答如下:
1. 公司的支票原則上是公司的債務,如果支票跳票,應該向該公司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公司負責人個人。但是,因為公司是法人,只能透過負責人的自然人為或受意思表示,而該公司的新負責人是B,貴公司應該向B主張對該公司的權利,而不是向已非公司負責人的A。
2. 公司的債務與負責人個人的債務是不同的、分別獨立的債務,不能混為一談。如果B願意為該公司的票據債務擔任保證人或背書,依法並無不可。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謝謝您
賴泱樺律師 敬上
martylai@gmail.com
A: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該支票是到10/15兌現,若屆時真的發生跳票的問題,我司是要找A或是B?
答:負責人雖然有變動,但此支票債務是屬於公司的,若發生跳票的情況,只能向公司請求給付票款,無論是A或B之個人均不需要為此票據債務負責。
2-因為我們接洽的是B,是否可以請B以書面的方式為這張支票做保證,日後若有問題仍是可以做為依據的?
答:若B能夠為該支票保證,B與貴公司間所成立之保證關係,待屆時該公司無法清償時,貴公司可向B個人請求清償債務,對貴公司來說也是一個保障。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