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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以物易物交易糾紛

以物易物交易糾紛


顏OO 發問於 2023-10-02 | 新竹 | 其他

Q: 您好,以下是這次想諮詢的問題的事件經過。
DAY 0:我於臉書版上掛售耳機,主觀試聽功能正常

DAY 1:對方聯絡約面交以物易物(耳機換耳機),對方(兩位小哥)輪流試聽了共約十幾二十分鐘,雙方認定耳機無問題後換物交易成立。

DAY 3:對方提問似乎有偏音情形,我跟據戴入耳是耳機的經驗告訴對方可能是出音口入耳時方向沒對好,可再測試看看。

DAY 7:對方詢問我隨耳機附送的耳塞是在那裡購入的,他很喜歡,我便告知購入渠道

DAY 28: 對方告知耳機因偏音送修,由於產品本身已過保固,原廠僅可付費換新。對方要求我支付大部分維修換新金額。

對方的主張:從 DAY 3 至 DAY 28 耳機大多放在盒子裡,因他使用時間極少因此我理應負擔換新的主要金額。若不負擔此金額則原物換回。而且很可能我在最初提供的就是瑕疵品,因此不排除提告(詐欺)。另外最初試聽沒問題是因為他不知道這支耳機的音色為何。

我的認知:產品已當面確認,後續雖然曾有一次提問,但接下來皆無任何回應。因此對 DAY 28 提出的問題我抱持懷疑,由於最初試聽時雙方共識沒有問題,我亦懷疑對方在帶回後可能因使用不慎造成損傷。

以上為事件經過,不知道根據法律我是否還有必要負責呢,或是責任的比例為何?
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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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題意所示,雙方是當面成立互易契約,並非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無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七天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
二、雙方成立互易契約,依民法第398條規定準用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6條規定第1項規定,買受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2項規定買受人怠於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察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根據題意,交付後遲至第28天,即已經可使用標的物一段時期,卻突然主張耳機有瑕疵,可能違反買方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之義務,故賣家可主張不受瑕疵擔保責任之拘束。蓋究竟有無偏音,應可透過當場視聽的方式察覺,不至於要經過28天才能發現之瑕疵。除非是必須透過專業檢修才能發現之瑕疵,此時,有必要給予相當時期讓對方檢查。當然,若您有誠意要部份負擔賠償費用,自無不可,負擔費用之比例自行協商。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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