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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業務侵占、稅法、勞基法


魏OO 發問於 2023-10-0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是有限公司的財會人員,發覺內部很奇怪一件事,需詢問律師,也需保護自已。
一、負責人半年出國,將公司全體事務讓總經理代為處理。近期,人資發放薪資文件簽核,只要關於人資這端就無須向會計、出納簽核,直接人資主管簽核、總經理簽核即可發放
二、發放完畢,會計與出納都發現銀行帳已扣款,詢問人資提供相關明細,人資相對刁難。出納與會計已告相總經理此事,出納與會計都發覺包庇人資
試問,會計與出納已發覺問題,如何保護自已,並且保護公司?
有哪些法條是可直接告知總經理觸法?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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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未遵循公司內控程序,其程序合法否?內容正當否?金額是否正確?公司內控程序是否有缺失?….是否涉及法律責任?還須進一步檢視相關事證才能判斷。一般而言,可能參考的基本條文如下,

一、刑事部分:

1.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 215 條 業務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事上:相關人等可能涉及違反與公司間之僱用合約或委任合約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除此之外,稅法上是否有應扣繳而未扣繳、逃漏稅等問題?違反公司內控規定是否構成解雇或資遣的理由等?仍須視具體情節而定。

四、如認為本件仍有疑點待釐清,請考慮如何存證並向公司負責人反應。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謝謝您!

賴泱樺律師 敬上
martyla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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