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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例假日加班問題

例假日加班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3-10-0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因為我們是護理人員要輪三班,
因為我是小夜班是上1600~0000,
隔日放假偶爾會是例假日,
但上班還是會有加班的問題,
我申請加班會是隔日
例假日起始點0000開始加班,
我問了我們的主管,
她回應我說,曾有勞檢人員來,
此問題有人問過,
我們加班算是前一日的延續 ,
所以不會有例假日上班,
未完整休一日例假日違法情形,
想問這是否真的沒有違法清形?

申請加班只給我申請的時數,
沒有給予我八小時及另再給一日例假休息。

若真如主管所說,
此為延續隔日上班時數,
那我們有同仁例假日被排了候傳班,
她被叫出勤不就是延續當日的時數,
被叫出來上班,
就必須給予八小時上班加班費
及另給予一日例假休息日?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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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
2.如果醫療院所沒有比照政府機關日曆出勤,而是認定護理人員屬於排班制的勞工,則在排假時,應先定義該休假的類別為休息日、休假日,或是國定假日。若屬於勞工之例假日當天,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加班,此時應給予勞工加發一天薪資,並補休一天。
3.另若對於雇主之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有爭議時,除可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外,另可以致電請求勞動檢查處到工作處所,檢視雇主的人事規定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
4.若有其他疑問,可至各地法律諮詢地點或是致電各地勞工局或勞動局的電話諮詢專線。

A: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一日」,原則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但因雇主經營方式並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輪替具有規律,雖非不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3. 依照問題所述,9/20是例假日,公司應給予完整之「一日」,縱使因為業務性質可能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方式計算例假日,仍應給予勞工完整之一日。
4. 結論,如員工於例假日有加班事實,公司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發給加班8小時之工資,並給予補假。如僅給予加班時數之加班費,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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