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清潔公司與大樓管委會於95年10月1日定約壹年
但對方卻於96年2月7日寄函通知終止合約
可是本公司並未違反任何約定
對方提出本公司因遷移、人事異動而影響員工領薪異常
但其提出的理由均未列在雙方合約內
請問該如何解決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既然沒有雙方事先約定可解除契約的事由,單方終止當屬無效。若有爭議,可向法院提出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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