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有一個香港客戶(法人),請我們代採&品檢一批貨物,對方有支付30% 訂金。但後續商品完成後的70% 尾款,一直拖延不付。香港客戶在台灣有一個辦公室(有據點無商業設立)。我司與對方的台灣辦公室人員也已品檢確認品質合格,是可以付款的,但香港端一直不回應。想請問:
1. 這情況可以寫存證信函催款嗎 ? 對方並非本國境內的法人,台灣的法律是否對其有效 ?
2.若不是寫存證信函,可以改用哪種函文呢 ?
在煩請回覆,謝謝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略回覆:
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為代採&品檢一批貨物的業務發生在台灣,由 貴公司處理,所以對方雖然非本國境內的法人,但台灣的法律是否對其仍然有效。
2. 若不是寫存證信函,也可考慮由律師代擬律師函。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A:
您好,
(一)催款存證信函可寄香港
根據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目前存證信函收件人地址可寫國外地址,以掛號方式向國外遞送。如果寄達國未辦理回執業務,則不得附回執交寄。
由於寄國外之存證信函,郵局僅證明其發信日期和內容,至於國外或我國法院是否認同其存證效力,未附回執交寄或回執未退是否影響存證效果等,請自行斟酌。以上文字摘自中華郵政下列網址: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Customer_service/index.jsp?ID=16020304&sn=9E7711C3-B4F9-477C-917F-20A314F51E13)
(二)台灣的法律對其是否有效?
涉外合約糾紛之處理,請先查閱合約條款有無管轄與準據法之約定。如有,則依約定處理。如約定之管轄法院為中華民國法院,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則可根據台灣法律處理本件相關紛爭。
(三)除存證信函以外,可以何種函文對香港人催討款項?
一般而言,催討款項函文的重點在於內容與存證,至於對香港人催討款項有無特殊規定,此與以後的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有關,請諮詢熟悉香港法律與程序之專業人士。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您!
A:
一、通常可行之務實追償措施可能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1.準備:有關雙方合約(代採及品檢)及文件、貴司出貨之貨物報關及運輸文件等。
2.向買方 郵寄正式催告函或索賠函(航空或跨國快遞),並務必保留送達對方之寄信證據(例如掛號收據及回執、快遞單/ 快遞紀錄)。
至於「存證信函」是寄信方式而已,而發信人以貴司名義或律師名義,均可。
3.自行或委請律師談判,要求盡速解決帳款問題。
4.如果不成,
(1)則考慮在對方註冊地(州/城市)採取法律行動(並請參考下列第4點)。
(2)於台灣境外提起法律行動時,一般會建議委請當地孰悉上述商務領域之律師辦理。
(3)且有時當事人會考慮同步委請台灣律師居中與美國律師協調,以利溝通。
5.倘貴司與對方間之合約有約定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之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例如,訴訟或仲裁)。
6.再者,法律行動本身之身成本、勝敗風險,以及取得成果後(例如判決或仲裁判斷)日後的強制執行、執行成本及對方資力狀況...等因素,貴司也需要依個案情況進一步評估而決定。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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