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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股東借款後經營不善怒告詐欺

股東借款後經營不善怒告詐欺


bOOOO 發問於 2023-09-25 | 臺北 | 其他

Q: 股東借款給公司後,公司開立本票作為擔保,借款當時股東知曉公司已連續虧損3年,但借款後因經營不善無力回天依法辦理破產,導致無法償還借款,股東怒告負責人刑事詐欺,請問這個情況成立嗎?

民事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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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故所謂詐欺一定涉及到詐術的行使,股東明知公司虧損仍願意借款給公司,嗣後公司無法還款,當然不必然就構成詐欺。
貴公司可將所借款項如何運用、去向流程等資料提供給檢察官調查,以便儘速釐清事實真相。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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