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故所謂詐欺一定涉及到詐術的行使,股東明知公司虧損仍願意借款給公司,嗣後公司無法還款,當然不必然就構成詐欺。
貴公司可將所借款項如何運用、去向流程等資料提供給檢察官調查,以便儘速釐清事實真相。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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