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軟體工程師,之前加入其他工作室(公司A)進行接案,這間公司的性質比較特別,我們只有簽保密協定,但沒有簽任何承攬或僱傭的契約。在這間公司裡大家都會被分配到不同的案子。
我的案子是開發外面公司(公司B)的網頁系統,同樣也是沒有任何紙本契約,連薪水都只是口頭開一個模糊的數字,在第一次與外面的業主驗收後,業主仍不斷地要求新功能,導致開發時間不斷被延長。但因為礙於人情壓力,只能接續著幫業主開發新功能。
因為覺得這樣不合理,在與公司內部負責接案的員工討論過後,公司內部決定將我開發的網頁修改,作為其他產品出售,而我如果不參與後續的修改和開發,就沒辦法拿到任何報酬。
問題一:
這個網頁系統是由我與另外一名員工共同開發的,想請問在沒有契約規定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主張有權利自由使用我開發的程式碼嗎?還是我可以主張我有智慧財產權,他們要使用必須要付我一定的報酬呢?
問題二:
想請問這樣我和接案工作室(公司A)是什麼樣的契約關係呢?
問題三:
對於外面的公司B,迫於壓力而繼續開發新功能的部分,可以要求業主賠償投入的時間成本嗎?如果需要要求賠償的話,需要舉出什麼樣的物證呢?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們解答了,真的非常感謝有這個平台能發問。
A:
1. 關於問題二
您與接案工作室(公司A)間,視具體情事,可能成立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媒合契約,或者是承攬或僱傭的勞務契約。
前者的話,完成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承攬契約,直接成立於您與公司B之間;後者的話,完成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承攬契約,是成立於公司A與公司B之間。
2. 關於問題一:
(1)如果完成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承攬契約,直接成立於您與公司B之間,且關於網頁系統的著作權歸屬,並無特別約定時,您為著作人,且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但公司B得利用該網頁系統(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反之,公司A對該網頁系統,並無權利可為主張。
(2)如果完成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承攬契約,成立於公司A與公司B之間,且您與公司A之間關於網頁系統的著作權歸屬,並無特別約定時:
①您與公司A之間成立承攬契約時:
您為著作人,且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但公司A得利用該網頁系統(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
②您與公司A之間成立僱傭契約時:
您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即公司A享有(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3. 關於問題三:
(1)如果完成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承攬契約,直接成立於您與公司B之間者:
依您所述因迫於人情壓力而繼續為業主即公司B開發新功能的部分,視您與公司B之間所成立網頁系統開發承攬契約的具體情形而定。通常至多僅能請求報酬,而無法請求賠償。
(2)如果完成網頁系統開發工作的承攬契約,成立於公司A與公司B之間者:
依您所述縱因迫於人情壓力而繼續為公司B開發新功能,原則上您無法請求公司B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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