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一位剛成立公司的網路賣家。前幾個月我去找一間知名的小家電買貨,同時有打工的小夥伴幫忙上架商品在公司的官網上面準備進貨後銷售。由於小夥伴沒辦法進入公司的雲端硬碟,因此就去大平台MOMO/PCHOME等找圖。過了三個多月後,公司賣出去約金額$3600的營業額,但是就接到存證信函說我們犯法了。 原因是當時下載圖的時候,小幫手沒看到小家電的品牌旁邊有放他人的商標(此商標是屬於其他品牌的, 跟銷售的商品無關),依此此品牌的律師要跟我們索賠30萬台幣。
我們一接到通知就趕緊下架,並道歉和解,也願意提供所賣金額的全額給予品牌主,但對方並不和解,並恐嚇我們上法庭。
請問一下,照片我們都是有被授權的,且願意賠償所賣出的營業額,也立即反抗下架,這樣的烏龍事件是犯法的? 且可要求賠償30萬的嗎?
A:
您好,關於侵害商標權疑義,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所提供之資訊,商品圖上有「與銷售之商品無關之商標」,如系爭商標並非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將其使用於 貴公司之商品或服務,而消費者不會將其作為判斷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依據,應得爭執非屬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商標之使用」,原則上不會構成商標權侵害。
如參酌系爭商標於商品圖上之大小、版面配置等因素,足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構成商標之使用,應視系爭商標具體使用情形是否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各款合理使用之情形。
若無上述非商標之使用或構成商標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應依系爭商標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系爭商標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且客觀上是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如是,因系爭商標之使用未經過商標權人同意,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至於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按商標法第71條第1項各款計算損害,故求償金額是否合理仍需依實際侵權情節而定。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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