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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題旨台端您個人在與該名戀愛顧問使用會議軟體視訊一對一諮詢的過程中,有遭不雅字眼辱罵等情,固然依台端所述,可能無刑事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成立之可能,但因其內容仍有涉及人身攻擊,身心受創等情,造成名譽權之損害,是仍可有提起民事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訴訟之可能。至於蒐集證據之部分,若您於該次諮詢過程中,有錄音錄影之相關檔案,或有文字聊天內容之紀錄,則可做為民事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據。
然就台端所提,擬請朋友或工讀生進入社團蒐證之部分,如該社團之經營模式係以使用會議軟體視訊一對一諮詢為主,則因為該名戀愛顧問之聊天對象仍為該名朋友或工讀生,或個別單獨之其他社員,過程中如有遭不雅字眼辱罵,而有涉及人身攻擊,身心受創等情,因為名譽權受有損害之對象仍為該名朋友或工讀生,或個別單獨之其他社員,故除侵害內容涉及到台端您個人外則似乎蒐證部分僅得作為該名遭人身攻擊之人提起民事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據,而較難作為台端您個人遭該名戀愛顧問侵害名譽權之證據。
如欲進一步了解法律對策,或可檢具事證評估諮詢專業律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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