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我們是三班制的員工,如我是9/19 1600~9/20 0000的班別,我9/20是例假日,但,因業務,有加班1個小時都,但給予的薪資或是補休時數,都只給與1個小時的時數,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例假日加班不管加班時間多久,公司未給予8小時加班時數或是加班費再另給與一天例假日休息?
這樣沒有休息到完整的一日例假日。
公司是回覆,我這樣加班是算在前日上班的延續時數,但我報加班的時間就是我開始放例假日的時間啊。
謝謝您看完我的問題。
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之假日分為休息日、例假日和國定假日三種,其中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雇主要求員工出勤,需支付雙倍工資,即於例假日加班第1~8小時以內(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皆統一給1日工資,因此若給予的薪資或是補休時數,都只給予1個小時的時數,似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及第80-1條規定,雇主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將有被處罰鍰之風險;而再另給予一天例假日休息(即補休)之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補休係和加班費經勞工同意後擇一選取。
至於公司回覆關於「加班是算在前日上班的延續時數」之部分,因依題旨工作時間即已超過前日之上班時數,導致例假日仍繼續工作,此情恐屬例假日加班之情形,不論企業內部關於加班費之申報支領程序如何,如確實有於例假日加班之事實,且公司亦未拒絕您加班時之勞務提供,則得領取例假日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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