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使用市面上現有的飲品(也就是其他品牌的產品)來製作新產品,等於我方是進行了二次加工,再加以販售,確實可能涉及相關法律問題與風險,建議我方可以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一) 應盡量確保我方取得該現有產品(飲品)來源的合法性:
飲品也是食品的一種,必須符合相關食安規範。萬一消費者吃出問題,這時追溯來源就非常重要。雖然我方並不是直接轉售,而是再既有產品上加工製作成新產品販售,然而就責任歸屬層面來說,還是要盡量釐清,以免我方無端背了黑鍋,屆時我方未必不能轉向該其他品牌求償。當然,東西是要吃進肚子裡的,相關食品安全衛生的法規,我方都還是務必一一遵守且留意(尤其留意存證)最是妥當。
(二)未經他品牌授權於刊登內容或店舖中使用他人之著作或商標,可能構成侵權:
1、我方購買既有品牌的產品進行改製成為新飲品販售,等於說是買到了該既有產品的所有權,我方有權可用以進行調製新產品,但是由於我方並未取得更上面的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比如說將該他品牌之商標用以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在我方產品照片或文字描述的下方,列出他牌飲料品牌之商標或宣傳著作內容),如果我方是直接作為商標使用,未經他品牌之授權,則很高的機率將被認定為侵權。
2、相反地,有些情形下,就算使用了其他品牌的商標,如主張屬於商標合法使用的情形,仍不構成侵權。這個主要規定在商標法第36條,一般分為「指示性合理使用」,(例如:手機維修行的招牌標示某些廠牌手機的商標,是為了利用他人商標指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藉此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內容相關的必要訊息)以及「描述性合理使用」二種。描述性合理使用「」指合理且善意使用說明性名稱、地理名稱或個人姓名、企業或團體名稱等,非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使用而言,使用該等名稱僅係為了說明其商品或服務,和我們這個案例比較相關。例如,一家餐廳於菜單上寫上咖啡是使用某品牌的咖啡豆,這種方式的使用,如從菜單上的記載整體觀察,認為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用以說明咖啡的口味與品質,就是一個描述性合理使用的例子,如是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則不構成商標侵權。
(三)不得使人誤認為與現有品牌的廠商間具有特殊關係:
我方要特別注意不能宣稱或暗示我方是該現有飲品或產品廠商之經銷商、代理商或合作產商、分店等,或讓其他人誤認您與該現有飲品廠商間有特殊關係,需要注意我方不能通過現有飲料品牌的名義來進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必要時甚至可直接表示我方與該他品牌係各自獨立無特殊關係...等。當然了,一般我們在市面上見到的聯名商品,多半已經取得授權,也就可以大大方方地對外使用其他品牌的商標了。
以上簡要回覆,提供您參考!
蔡湘蓁律師 Melody S.J. Tsai
Attorney at Law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SJ Law Office
Email: law@sjlaw-tw.com
官方Line:@SJLAW (搜尋ID時,@也要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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