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條件,不論職務內容、工資計算及給付、工作時間、休假等等事項,都是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縱使勞動契約沒有做成書面,而依據勞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就勞動條件所為約定的話,還是會認定有勞動契約關係的存在。
因此,若是勞動條件有所變動,就必須取得勞動契約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發生變動的效力,不當然可以由勞方或資方片面任意變動。
由您提到的情形來說,應該已經涉及職務內容、工資等勞動條件的變動,應該循契約內容變更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必須要在您的同意下才能發生變動的效力。
這樣的情形當然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情形,您可以在知悉變動時起30日內,向雇主表示異議並且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照第17條的規定,請求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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