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主要還是看您是以自營者角色參與公司營運,還是受公司聘僱受公司主管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勞健保的投保只是輔助因素,並不是影響公司與勞工或公司與主管間之法律關係之唯一判斷標準。勞工受公司指揮監督,仍可買受公司之股票,或投資購買股份,勞工雖同時為公司的股東,但其提供勞務之義務仍然存在,且受其主管指揮、監督,若不受任何主管指揮、監督,則恐怕不符合勞工的身分。若單純因大股東、小股東之角色而參與公司經營,但是自營者之角色從事公司營運之事務,而不受主管指揮、監督,也無請假制度之適用(一般勞工請假須遵守公司請假規則,又如上下班需打卡等)。若您薪資組成主要是以公司之收入按照股份而分配盈餘,並非領取固定薪資,則恐非勞工之身分,自無年假及請求年終的權利。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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