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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可換債權憑證嗎?


卓OO 發問於 2023-09-18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友人借款簽了本票但遲遲未還款,遂將本票送至法院做本票裁定,經查證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請問該如何利用公權力追討?可用本票裁定換債權憑證嗎?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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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確定的本票裁定本來就是債權憑證的一種,如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繳了執行費但執行無實益時,法院會另外核發有註明【債權憑證】的文件,效力和確定的本票裁定一樣。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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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指的債權憑證,如果是指債權的證明,那麼本票本身或是本票裁定本身,都是您擁有這筆債權的證據。

但若您指的債權憑證,是指強制執行法院核發的憑證的話,必須聲請強制執行或是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喔。如果因對方無財產,也可以直接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等待日後該友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了(不一定是國稅局可查到的,也可能是您已知的他的各種債權),公權力能夠協助您以扣押或變賣或移轉債權等方式,將其名下資產用來清償您的債權,您再憑該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A:  您好:

一、您可於收到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8的執行費用(請求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執行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扣押、查封、拍賣、變賣、變價、分配等)。
二、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您也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直接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三、另須注意,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有3年的請求權時效;您若要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要在6個月內聲請(民法第129、130條)。
四、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也要記得3年要聲請重新換發一次,債權憑證才不會失效。

以上回覆供您初步參考,具體建議依個案實際情況而定,如有需要請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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