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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訂製商品客人已匯款已兩年未取貨

訂製商品客人已匯款已兩年未取貨


游OO 發問於 2023-09-1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本人開訂製表單,需先付全額並開始訂製,當初的表單未約定最晚領取時間,但有註明「需自行私訊約定領取時間」
如今已經過兩年,也無聯絡資訊,已完成的訂製商品一直保留著,也無法轉售,請問賣家需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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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第236條、第237條、第238條、第240條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固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4條),惟債務人所負債務仍屬存在,僅其責任減輕,即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法第237條),或無須支付利息(民法第238)而已,仍難認債務人已完成給付義務。亦即債權人受領遲延,依民法第237條至第241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人遲延中,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並得請求債權人賠償其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然並無棄置給付物不予保管,任其毀壞之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有遲延受領的情形,您有保管商品的義務,否則,如未來對方請求交付物品時,恐會向您進行相關的求償行為。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補充說明,先請確認您與客戶間之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如聯繫不上客戶或客戶不來取貨等情形時應如何處理?如雙方間無特別約定,客戶對您仍得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或工作,該請求權時效是15年。

1. 首先請確認,您與客戶間之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如聯繫不上客戶或客戶不來取貨等情形時應如何處理?例如特別約定您享有自行轉售、處分或棄置給付物等之權利。
2. 如無特別約定,則您對客戶依約仍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您與客戶間之訂製關係成立買賣契約時)或交付工作(您與客戶間之訂製關係成立承攬契約時)之給付義務。但該客戶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15年過後,您可為消滅時效的抗辯。
3. 在您尚未能履行上開交付買賣標的物或交付工作予客戶前,除非您將該給付物提存於法院(民法第326條至第333條),或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否則該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原則上由您負擔(買賣契約請參民法第373條;承攬契約請參民法第508條前段)。
但如為客戶受領遲延的情形,在遲延中,您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法第237條),且得請求客戶賠償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第240條)。
又您與客戶間之訂製關係如係成立承攬契約,且客戶受領遲延者,則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客戶負擔。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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