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合約中:
提議解除合約退出合作須罰解約金出資額之30% 給付甲方。
請問上述所說的解約金須
另外給付甲方
還是能從出資額中扣除
A:
您好,
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上法律規定供您參酌,
此「罰違約金出資額之30%」之金額,能否逕於出資額中扣除,應視雙方合約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如何約定退股機制?及如可退股,雙方有無約定雙方金錢給付義務不得抵銷?等而定,若屬依法、依約得退股之情形,且並無約定不得抵銷,原則上應得於退股結算時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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