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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1.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
2.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
3. 所詢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庭只有出席兩位法官,而未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者,該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民國91年3月28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4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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