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司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通製造業),近日審閱保密協議時有幾點疑義,煩請協助,不勝感激。
1.對方欲刪除違約金相關內容,請問保密協議若無違約金的話是否對違約方不具實際約束效力?
2.合約內文有「任一方皆不可將此協議內的權利及義務轉讓予第三人」,但對方加註「其將債權債務轉讓予其之關係企業或為資金需求提供予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請問此加註是否會影響我方權益?
3.對方欲刪除禁止聘用內容「雙方同意協議有效期間內,任一方不得聘用他方員工或顧問為任何職務」,請問是否適宜?
A:
您好,
保密協議若無違約金條款,如尚有其他損害賠償條款,或依約定適用地的法律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話,還是可能對違約方具實際約束效力。
合約內文有「任一方皆不可將此協議內的權利及義務轉讓予第三人」,但對方加註「其將債權債務轉讓予其之關係企業或為資金需求提供予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因不知其關係企業是否和貴司有競爭關係,如有,可能會影響貴司的權益。另如只簽保密條款,尚未有具體有效交易合約,很少金融機構會認可就同意貸款,不知對方為何要如此加註。
禁止聘用條款一般都有保留,為免貴司人員被挖角最好保留,以免影響貴司權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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