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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投保職業工會


李OO 發問於 2023-09-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請問
公司徵才廣告上說有享有勞健保
但公司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偷幫我投保"職業工會"
並且勞健保及入會費都是由我支付,這樣可以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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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事業單位(雇主)聘僱勞工從事工作,雇主能否將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乙節,說明如下:

(一)、首先,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勞工必有工作事實始能投保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必須限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始能投保在「職業工業」。而所謂「無一定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係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而「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二)、如非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依法不能將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下。如非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仍違法將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下【例如:勞工實際上係受僱於某一事業單位或某一雇主,非屬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實際並無事從事該某職業工會相關本業工作之事實或能力】,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工保險局)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溯及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保險費依照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予退還;且倘前因違法投保勞工保險所因此領取保險給付亦可追還,或因違法投保期間申請相關勞工保險給付,亦將核定不予給付。

(三)、本題倘勞工係長期受僱於同一雇主(事業單位),並非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則非屬「無一定雇主」,依法不得將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倘仍違法投保在職業工會,則勞工保險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保險費依照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不予退還。

(四)、如受僱在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公司行號,本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並應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縱使勞工係受僱於五人以下之事業、公司行號等,亦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準用同法第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以勞工之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而非在不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情形,逕將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

二、再者,將勞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勞工需負擔40%保險費、政府負擔60%之保險費;而投保在雇主或公司行號,則保險費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保險費。且,如雇主將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在「職業工會」,勢將不會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法為勞工提繳6%「新制勞工退休金」等,此不僅損及勞工相關權益(例如:雇主沒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一旦勞工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勢將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領失業給付),亦將違反相關法規定,得依法查處。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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