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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除了休息不能上廁所


陳OO 發問於 2023-09-08 | 臺中 | 製造業

Q: 上班老闆老闆娘規定不能上廁所
說只有上午十點休息跟午休十二點跟下午三點
才能去上廁所..想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這樣憋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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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03日勞訴字第1000031014號訴願定書:「勞工在工作過程中如廁係維持其身體健康及良好工作狀態之必要活動,不應單純解釋為個人生理需要,就如同戴安全帽、穿防護服一樣,係屬正常工作時間之一部分。是訴願人辯稱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應扣除勞工如廁休息時間乙節,洵無足採。」

二、有關勞工在工作過程中如廁、飲水,係維持其身體健康及良好工作狀態之必要活動,依照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定書之說明,可知,仍屬正工作時間之一部分,尚非屬休息時間。是故,本件勞工於工作過程中是可以如廁、上廁所,並非僅能限於休息時間始能如廁、上廁所。

三、如果雇主禁止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如廁,限制勞工僅能於休息時間如廁所,如本題上午10時、12時至13時午休時間及下午15時休息時間,始能上廁所乙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因禁止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如廁、上廁所,勞工僅能於正常工作時間選擇憋尿,將無法達到保護勞工之身心健康之要求,此時雇主顯然沒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事項」,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而雇主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並可依同法第45條第1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再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39條規定:「(第1項)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第2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第3項)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第4項)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準此,如勞工(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或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等情形,是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例如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由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進行有關之調查,確認雇主有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且事業單位或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不得對提出申訴之工作者或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倘雇主仍對提出申訴之工作者或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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