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近期加盟了某茶飲業品牌,已經簽訂了加盟合約,但總公司卻以一個合約內沒有訂立的條文說我違約,並且無條件解約。
總公司以我未據實告知之前在該品牌直營門市離職之原因對我提出解約,但合約內並未明列需告知離職原因此項條文;且在眾多加盟主之中,又有多少人是有在該品牌工作過的經驗,僅僅有少數的人又或者根本沒有人會有相關的經驗,但僅為我提出此要求,真的讓我無法接受。
該品牌總公司惡意解約,願意返還加盟金及保證金,卻沒有做任何的賠償動作,讓我覺得非常的沒辦法接受,畢竟我並沒有違約而是他們惡意解約,所以想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目前合約書還在我身上,加盟金及保證金皆須等到該品牌公司收到合約書才願意返還)
A:
您好,
如總公司確因不可歸責您之事且未依合約條款而惡意解約,除要回加盟金及保證金外,您還可以向總公司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
相關之請求,不一定要退回合約方可以提出。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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