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549條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可知委任契約之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如您所述,貴司請廣告公司服務,但實際成效很差,原定3個月的合約要提前結束,不願支付剩餘的服務費,貴司終止廣告服務契約顯然於法有據,但仍需注意契約中是否另訂有違約金條款,以及兩造當初所簽訂之廣告服務契約是否有約定承諾的廣告效益,若無,以廣告成效不彰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或有可歸責於貴司之事由,若係於不利時期終止,則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兩造對於剩餘服務費是否支付有爭議,建議您可以等到對方提告,確認對方主張後,攜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再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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