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販賣專門供某型號使用的耳機套。外觀和原廠一樣。但商品上面沒有任何的商標。在蝦皮上面販售。寫 可用於 xxx 型號。這樣可以嗎
A: 您好: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用於商品、包裝、服務、廣告等,或持之販賣輸出入商品,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商標,並得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商標權人享有排他、專屬權利,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負民刑事責任。又商標得以具有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組成而申請。是以,除非商標權人已申請商品立體形狀為商標,而專屬使用該商品立體形狀並排除他人使用,否則,詢問人所提欲販售之商品,即使與原廠所販售之商品外觀相符,但詢問人並無使用原廠商標,只是說明可適用之原廠型號,此應屬功能上之說明,並無侵害原廠商標之情事。
A:
您好,關於使用他人商標、商品型號是否構成侵權疑義,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販售的耳機套商品,若未標示他人商標、商品型號,因未有商標使用,尚不構成商標權侵害,但仍應注意該他人是否就耳機套的外觀設計、形狀結構享有專利權,而可能有落入他人專利權範圍之疑義。
至於販售時,商品的廣告標題、文案內容含有他人商標或商品型號,若消費者就標示他人商標或型號的方式整體觀察,能夠認知是在表達該耳機套商品是與商標權人的商品相容,而不會混淆耳機套商品是來自該商標權人,屬指示性使用,得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尚不受該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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