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邀約3人合夥蓋包裝廠,併經營包裝,當時是簽定隱名合約,約期5年,期滿可否要求退股,若其他股東不同意,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有關合夥的退夥,如是有定期的合夥,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退夥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分配其損益。
以下條文供您參考:
民法第686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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