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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休息30分鐘休息時間被吃掉了?

休息30分鐘休息時間被吃掉了?


林OO 發問於 2023-08-27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想請問輪班制的,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
緊急急迫性工作,雇主應另調配休息時間,
我工作0800-1600,八小時,只有中間吃飯時休息30分鐘,
我怎麼想我都覺得我的另外30分鐘被吃掉了?

謝謝。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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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該規範意旨在於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時之恢復,所以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嗣繼續工作4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再者,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至於「休息時間」非屬工作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二、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269號書函:「工作因有連續性或緊急性事件致需繼續工作,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三、本題勞工工作時間為上午08:00至16:00,而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雇主應給予勞工至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且該30分鐘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而本題為實行輪班制,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是以,勞工自上午08時00分繼續工作至12時00分,已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本題假設12時00分至12時30分為勞工休息時間,勞工自12時30分復繼續工作至下午16時00分即下班,因尚未繼續工作四小時,雇主尚毋庸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再給予勞工30分鐘休息時間。再者,依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6日勞動2字第1020036269號書函見解,縱使工作因有連續性或緊急性事件致需繼續工作,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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