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公司最近生意一直很差,
雇主想要縮編....
原公司員工11人想資遣3人,
這三人內其中一人年資滿一年未滿三年者,其中一人未達半年者,其中一人達半年至未滿一年者
我想用私了方式讓他們採用自動離職不通報方式我願意支付遣散費給他我可以與勞方訂定切結書契約嗎?
還是一樣要走正常突進通報方式
A:
您好,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事業單位易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資遣通報」搞混,兩者的立法目的及所規範對象不同,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若員工任職已滿 3 個月時,雇主資遣時應依規定預告員工;若未依規定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但不論是否需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都必須在與員工勞動契約終止日之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如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經員工終止契約者,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如您公司員工並非上該不須辦理資遣通報情形,則應辦理資遣通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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