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我在某公司做了快2年,而公司薪水是26400週休二日每天上8小時全勤在加1000,而有達到公司業績,公司會發放業績獎金給我,業績獎金是底薪26400+全勤1000=27400在往上加業績獎金進去的沒有限制,就看自己業績怎麽樣,錢領多領少靠自己拼業績,但是公司說病假、事假、生理假、一旦請假就是一天追回1000的業績獎金,然後在扣當天的薪水,然後病假是當天薪水的一半,公司說會追回獎金是因為,獎金公司本來就沒有義務要發給我,而是鼓勵我們拼業績來讓賺更多錢,那像這樣,等於26400➗30=880,我一天薪水880但是我請了病假我就要被扣全勤1000然後被追業績獎金1000病假整天的算半天薪水440,總共被扣2440,請問這個有符合勞基法嗎?等於不管是請什麼假只要請一天公司都會扣1000塊再加上當天薪水,那這樣是不是就已經變成會倒扣到我的底薪,還有公司是每個月15發薪水,我在5/17離職了,公司只發放匯給我3百多塊薪資,然後有暫扣我獎金的3/1部分,從我離職後往後退3個月,客人沒退刷,才會發放給我,如果客人有刷退會就會從我的暫扣獎金扣,但是我算了時間不就是8/15發放嗎?公司卻說是9/15,我也搞不懂是有算錯嗎?但是5/17往後三個月不就8/15嗎?而且離職後為什麼會有暫扣獎金的說法?暫扣獎金是正常的?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規定。
雇主應依約定按時給付勞工工資,且工資不得為預扣。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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