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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25年中途離職

未滿25年中途離職


黃OO 發問於 2023-08-25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請問已於94年轉換適用新制勞退,若是於113年途中離職是否可要求雇主結清舊制年資,領取舊制勞退金?適用法條為何?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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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有關勞工選擇勞退新制之年資結清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新制)係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日施行,而原本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勞工,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勞退新制),則勞工在勞動基準法舊制下之年資係以保留方式處理,此可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二)、而上開勞工保留年資在該勞工之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以終止勞動契約時之平均工資,計算該勞工保留年資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此可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三)、本題勞工原本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之勞工,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新制)係於94年7月1日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任職,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勞退新制),則關於勞工舊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以保留方式處理。嗣後,假設本題勞工於113年度某日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退休,終止勞動契約,則關於勞工舊制年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以勞動契約終止時該勞工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且此舊制年制之退休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2項規定計算發給,亦即前15年之年資,每年2個基數(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15年後之年資,1年1個基數(1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來結算勞工舊制之工作年資,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四)、另外,原本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之勞工,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新制)係於94年7月1日施行後,亦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自行協議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先行結清。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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