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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7天鑑賞期退貨相關問題

7天鑑賞期退貨相關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23-08-24 | 臺南 | 其他

Q: 在網路上購買一款智能手錶,盒裝有封膜已拆開也開機了,發現跟自己想像的不同想退貨,想問智能手錶有在7天鑑賞期的標準內嗎?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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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於網路購買智能手錶,能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說明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二)、本題消費者於網際網路購買「智能手錶」商品,因消費者在締結買賣契約前沒有檢視商品之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此即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通訊交易。亦即,一般常見型錄購物、網路購買、電視購買等,均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通訊交易。因消費者在締結買賣契約前沒有檢視商品之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故針對「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是依該條項規定,係為使消費者在受領買賣標的物後,能有相當期間瞭解買賣標的物(買賣商品),得在相當期間內解除買賣契約。亦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即7日猶豫期間),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三)、但因有的商品具有保存期限、即時性、商品或服務有不易返還特性,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律賦予消費者於從事通訊交易時有7日解除權之猶豫期間,亦會產生不合理之情形。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據此,行政院制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於105年1月1日施行,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舉例而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例如:麵包、蛋糕等,因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則依上開規定,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關於7日解除權之猶豫期間之規定,否則無異增加企業經營者之營運成本,並對整理交易失序無任何助益。

(四)、本題消費者於網際網路購買「智能手錶」商品,如不屬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例如:音樂專緝、遊戲軟體等),且亦不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合理例外之情形,則消費者以通訊方式於於網際網路購買「智能手錶」商品,因消費者在締結買賣契約前沒有檢視商品之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則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關於7日解除權之猶豫期間之適用。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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