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損毀車輛本來說薪資留下來處理
後來就人間蒸發
後來走了法院支付命令也有了但是他沒有資產可以賠
最近又來說我薪資2萬沒給他
我可以說我有支付命令可以拒絕嗎
A:
企業主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您所述,先前員工有表示以薪資來賠償損害並經員工與企業另為約定(無論是口頭、書面均可,惟須提出相關證據),則屬前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可以薪資用以賠償,此時員工再來跟您請求薪資則無理由。
若您提不出任何證據證實有另為約定,則主張抵銷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及同法第122條,薪資之性質本不得為查封標的而強制執行,換言之雇主對員工之薪資債務,屬於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之債務,恐難以主張抵銷後拒發薪資,恐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6條,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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