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賣方: 保聯股份企業有限公司
買方: SO(簡稱)
產品:十字弓 crossbow (有商標)
交易條款: FOB 訂單確認後支付30% 訂金, 貨物到港後支付70% 後提供電放提單
國際貿易糾紛說明:
1. 保聯如期於5/6月各出一個40"貨櫃,但買方遲未付款已產生延滯費,並收到美國海關通知須盡速清關
2. 與客戶指定貨代協商後, 先行清關轉移至貨代倉庫, 請客戶須支付積欠的保聯貨款與貨代運費後放貨
3. 客戶表示他的買家(十字弓品牌方)不願付款, 他也沒有錢付款
問題:
1. 美國當地法律在這一個情況下,保聯是否有權力轉賣這兩個貨櫃, 且不需顧及商標法?
2. 在美國對買方棄貨的法律處置方式有哪些? 可透過台灣律師或需請美國律師進行相關程序?
謝謝
A:
一、依據題目中「國際貿易糾紛說明」之敘述,就您所詢問出貨到美國後,買方遲未付款所生請求價金以及得否轉賣貨品等問題,須視您的契約如何約定管轄權、未付清貨款時的處理方式以及賣方商標在美國是否有登記等狀況而定。
二、但依照產品內容可能需要經過不同程序才能順利於美國銷售,因此轉賣貨品並非常見處理方式(除非由美國海關轉賣)。
三、以上僅按照您的敘述扼要說明,尚需對您的資料詳情針對上述問題進一步分析。若之後仍有相關國際貿易法律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A:
您好,這兩個問題的較精準回答,須看合約中的準據法(Governing Law)、管轄法院(Jurisdiction)與其他相關約定內容而定。如果合約有約定準據法,且準據法是美國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才依美國法處理。
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內容,簡單答覆如下:
可否轉賣:如果貴公司依約履行而買方違約不領貨且表示沒錢,UCC 2-703是有轉賣等相關規定。但是,轉賣時仍應顧及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處置方式:美國當地律師比較了解美國法律,如果合約約定的準據法是美國法,那麼,在美國買方棄貨的處置方式,請諮詢美國當地律師,如果約定的管轄法院也在美國,那麼,更應請美國當地律師協助。但是,如果約定的準據法或管轄法院不在美國,而是台灣法、台灣法院或其他,則另當別論。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處理請委託專業人士。
賴泱樺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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