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有關於農地買賣移轉過戶問題:
我們當初與對方所簽訂的買賣合約已過了法律時效期15年
但合約中並未載明移轉日期
請問是否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
或是可依法令修改日為準呢?
(農地買賣管地不管人)
因為簽訂買賣契約時我們並非自耕農身分因此無法辦理過戶
而且我於土地上已領有合法之建物使用執照
當時也已將款項付予對方但未簽訂領款證明
現今對方又想以時價再賣給我一次
請問若上法院的話我有勝訴的機會嗎?
謝謝您的回覆及幫忙!
A:
您好,
這部分涉及契約內容雙方當事人之真意為何,若能解為當事人之真意在於待法令修改可移轉時再行移轉,則請求權時效應自可以移轉時起算,對你則為有利的部分。但真意為何,仍需再透過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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