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希望以下回答能幫助到您:
(一)按民法第226: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又按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三)您這件案子的情形,雖不至於構成詐欺,惟對方係因您稱所提供的尺寸為L號,所以才與您交易,而誤認衣服尺寸則是因為雙方溝通不詳細,對方可因此向您主張解除契約後互相返還對方之物。
但因衣服尺寸屬重要交易事項,我方也可以依照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對方退還衣服,但我方應給付運費。
(四)又因為本案屬於網路非實體販售商品,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即俗稱之「鑑賞期」,對方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故我方仍然要負擔相應之企業責任,但因為您沒有詐欺意圖,也確實有寄發衣服,故對方較不可主張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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