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9年5月22日簽署房屋買賣契約書
109年8月19日登記完成過戶,因有2胎問題,但買主拒付。
102年5月23日 法律訴訟,判定2台需強制解除,目前已解除。
之後到今天發文給您請求協助,迄今買方仍不依約給付?
A:
您好,
一、依照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二、依題旨情形,本件房屋買賣契約已成立,不論是依契約或依法律規定,買方均應給付買賣價金予賣方,如對方仍不給付,建議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催告,如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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