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若貴公司為傘布花色圖形之原創開發設計者且具有創意,依法應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不以登記為要件。貴公司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傘布花色設計交給甲工廠代工製作雨傘,若雙方契約文字載明、或契約雖未載明但可依契約解釋為甲工廠負有嚴格管理該美術著作傘布印製數量,則貴公司可依契約約定,在蒐證甲工廠確實有違約及貴公司確有損害之情事下,向甲公司請求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乙工廠是否有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甲工廠是否應與乙工廠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貴公司能證明乙工廠事先故意或過失侵害貴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進一步證明甲工廠亦有故意或過失,否則貴公司尚難以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甲工廠或乙工廠或兩工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建議貴公司從與甲工廠之契約下手,請求甲工廠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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