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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客戶已付款,不出貨要求退款


廖OO 發問於 2023-08-21 | 臺中 | 製造業

Q: 我們是有限公司且為自有品牌,和客戶交易條件為EXW,T/T before shipment.

和客戶交易會提供訂單客戶不一定回簽,但往來郵件及修改都有通知客戶及註明時效內需回覆有問題否則視為同意內容,出貨前並提供清單及invoice 請客戶付款.

7月初收到款項後,也提供了packing 給客戶讓貨代提貨,時隔2週左右,客戶因市場水貨問題,要求返還貨款,並說明國際法我們之間沒有正式合同他有權要求退款,否則可能對我們起訴,想請問若真的對方起訴,客戶是否真的有權要求我們退款,謝謝.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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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外國客戶依上開規定,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得提起訴訟。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復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本文所明定。
本件國貿糾紛如對方起訴係本於契約關係為請求,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如對方起訴否認契約關係本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款項,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故如當時沒有約定適用外國法,則應適用中華民國地區法律,則依我國民法認定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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