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於109年3月9號到職
預計在113年1月26號生產,預計生產完會使用56天產假及六個月有薪的育嬰假
請問我如果產假及六個月有薪的育嬰假後復職,是否還會有特休假可以使用?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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