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在蝦皮上販售蠟筆小新相關的商品,貨源都是大陸進貨,部分是大陸與蠟筆小新正版聯名、部分是沒有版權之商品(例如睡衣、手機殼等二創商品)
近日收到陌生訊息,表示標題有提及蠟筆小新已經違法,要去檢舉我的商品。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謝謝
A:
您好,經查,蠟筆小新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依商標法規定註冊之商標。
依商標法第 68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第 69 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 70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第39條「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又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規定,係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逕予偵查,是若對於商標權益有遭受侵害或知悉任何犯罪嫌疑,得向警察機關舉報,或檢附相關資料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若檢察官偵查結果不起訴者,僅有告訴人得聲請再議,繼續請求救濟。至外國商標權人遭侵權得否授權他人或台灣代理商提起告訴一事,依商標法第99條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該外國商標權人乃具有商標侵權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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