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行業為補教業
時常要簽署服務契約書或者要請員工簽署相關文件,
如使用Adobe Sign線上簽署及公司大小章是利用PDF內建印章功能蓋的,在台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您好,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註),線上簽署的契約,原則上與紙本契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A:
您好,
一、關於線上簽署之部分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因此簽訂契約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並未規定要以紙本或是電子形式為之。
二、關於公司電子蓋章之部分
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9條第1項:「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要件,即該電子文件必須要能夠完整呈現、該文件日後能取出查驗,不能消失、雙方均同意用電子的形式簽署該文件,即為有效之電子簽名,所簽署之契約文件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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