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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買賣糾紛,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民法第356條第1、2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根據所提供資訊,就民事部分,假設他人通常得由照片、影片判斷商品是否為假貨,該狀況顯依通常程序檢查即能得悉,惟買受人於逾2月後始表示商品有瑕疵,或有怠於通知之情形。該等有瑕疵之物是否確屬於買受人向出賣人所購買之商品,亦應由買受人舉證證明之。就刑事部分,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任意以臆測之方式認定被告構成犯罪,若無法證明被告有何涉犯詐欺罪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應認為被告不構成刑事罪責。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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