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非本公司人未經公司同意擅自用我們公司的名義去向廠商訂貨,而不付錢,導致廠商向我們請款,請問我們可以對非本公司的人提告嗎?
A: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您好,就上述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等等刑事犯罪,惟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相關事證進一步釐清,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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