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名稱與業務類別相似

公司名稱與業務類別相似


陳OO 發問於 2023-08-1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目前經查詢有新設公司名稱與我方公司名稱相似,且業務類別範圍相同,我方公司名為愛戀珠寶國際有限公司(核准統編 90443343),對方新設公司名為愛戀臻愛珠寶有限公司(預查編號 112054457 核准保留),請問對方是否有造成侵權行為?後續該如何處理,謝謝.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瀏覽人數:442

A:  您好,
經查貴公司之名稱為愛戀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為110年09月16日。另一公司名稱為愛戀臻愛珠寶有限公司;
按公司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復按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 條第2 項規定:「二公司名稱中標明 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名稱視為 不相同。」。故因另一公司名稱尚有可資區別文字,故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僅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殆盡,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該條所稱「交易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又所稱「顯失公平」,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其中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如使用他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或以使用他事業名稱為自身名稱、使用與他事業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之文字為自身營運宣傳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譽,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藉以推展自身商品或服務者,均屬之。又按公司名稱 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固為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第5 項所明定。惟行政機關關於公司名稱是否相同之審查,不及於類似與否,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或侵害名稱權情事,仍應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此觀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即明。又公司名稱權之侵害,原不以使用相同名稱為限;其名稱類似,一般人施以普通之注意,如有混淆誤認之虞,亦足當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20年上字第2401號判意旨參照)。據此,關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類似名稱爭議,即無法以有依法設立登記作為抗辯。
故貴公司如有權益受侵害,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該公司不得使用此相似名稱作為公司名稱。

A:  您好,

一、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二、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 條第2 項之規定,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三、依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行政機關關於公司名稱是否相同之審查,不及於類似與否,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或侵害名稱權情事,仍應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

四、因此,經濟部依現行公司法審查公司名稱,僅就公司特取名稱本身加以審查是否相同,不論公司營業項目是否相同。本件兩間公司特取名稱不同(「愛戀」與「愛戀臻愛」),雖業務種類均為珠寶,但尚有可資區別之文字(國際),因此公司名稱為不相同,縱使公司名稱相似,亦不受公司法限制。

五、惟公司名稱相似可能涉及侵害公司名稱權或不公平競爭之法律責任。
(一)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20年上字第2401號判例意旨,公司名稱權之侵害,原不以使用相同名稱為限;其名稱類似,一般人施以普通之注意,如有混淆誤認之虞,亦足當之。因此,本件他公司名稱與我方公司名稱相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我方公司名稱權如有受侵害,得依民法第19條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他公司不得使用此相似名稱作為公司名稱。

(二)另依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若因他公司名稱與我方公司名稱相似,所營業務又相同,難區辨為不同主體,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潛在影響規模將難以計算,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有所妨害,自屬影響交易秩序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顯失公平行為,我方公司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他公司之公司名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虞,使其受罰鍰之裁處。

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