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日前向A廠商進一批線材,每條價格100元,已往來近半年
最近本公司訪價後發現市場有相同品質的產品而且價格只要20元左右
因此本公司深感受騙,便向供應商反應要求降價
但是遭卻到供應商拒絕
本公司打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請您協助確認是否可行:
1.對於95/11月的進貨部份:退回未使用的進貨,並支付其他已使用的貨款
2.依市價直接折價給對方
本公司與A商的交易並沒有簽訂合約或訂購單
只有A商的出貨單及本公司的簽收
出貨單上並未註明驗收日期或其他條件
所以本公司若採第一方案直接退貨給A商並支付已使用的貨款
是否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
如果沒有,請問A商可否拒絶呢?
因為本公司並非無意願付款
只是不甘A商沒有商業道德
所以想請您為本公司釋疑
謝謝您的回覆!
(希望能夠早日得到回覆,因為公司付款日已到期)
A:
您好,
貴公司應該在進貨之前就對市場價格有所了解,若已經事實上雙方都有履約的行為,契約顯已成立,價格早已確定,貴公司事後才發現買貴了要求退差價,應無法律上之理由。
既然有市場其他供貨商,應該可以找其他人進貨,利用這一點雙方協調看看,若協調不成,法律上貴公司應該依約給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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